工业企业粉尘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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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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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局(厅、委),相关认证机构:
*三章行为规范
*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不得**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的相关要求。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二)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三)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
(四)认证收费标准;
(五)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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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十二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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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资质审批
*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九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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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得**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十条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属于认证新领域,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还应当按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布其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
*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十七条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
(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十八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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